为切实强化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大气污染防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格实行“十个严禁”
(一)严禁渣土车、混凝土搅拌车、运砂车等各类车辆带泥上路。城区砂石等建材堆场要严格做好三防措施(防流失、防渗漏、防扬尘)。特别是东毅港口码头物料露天堆场要按规定采取覆盖、喷淋,散装货物过驳、湖中煤料转驳要采取雾炮、喷淋等抑尘降尘措施,砂石运输车辆必须采取密闭运输。各类施工工地、渣土消纳场等场地的出入口处必须硬化,设置冲洗设施设备,并配备专业人员对场地出入口、运输车辆进行清洗降尘,确保净车出场,严厉打击渣土运输无覆盖、抛洒滴漏和车辆带泥上路等行为。
(二)严禁工地裸露黄土。在建工地认真落实扬尘防控措施6个100%,禁止各类施工工地非作业面裸露黄土,待建工地裸土全部实施覆盖、绿化等扬尘防治措施。拆迁作业要采取雾炮机喷淋等抑尘措施,拆后要及时设立围挡并覆盖裸土防尘。城市保洁要加大清扫和冲洗频次,保障道路洁净。每周开展1~2次“洗城”行动,重点区域保证每天冲洗1~2次,洒水4~5次。
(三)严禁违法倾倒渣土。不得擅自设立消纳场受纳渣土,不得未经批准或超出核准范围处置渣土,不得随意倾倒渣土。
(四)严禁在禁燃区域燃放烟花爆竹。严格执行《庐山市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禁放区域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五)严禁露天焚烧垃圾。禁止露天焚烧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杂草落叶以及其他可燃烧产生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等。
(六)严禁露天烧烤。城区和城郊禁止户外烧烤,夜市摊点必须规范经营,并采取相应油烟净化措施。城区餐饮企业和单位机关食堂安装餐饮油烟净化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
(七)严禁露天焚烧秸秆。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烧火粪堆肥行为。
(八)严禁工业废气超标排放。预拌混凝土等工业企业做好废气污染防治工作,保障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确保废气达标排放,并在显著位置公示污染物排放情况。
(九)严禁尾气排放不达标车辆上路。重点管控黑烟车、重型柴油车,进一步推进黄标车拆解工作,坚决杜绝已淘汰的车辆上路。
(十)严禁大型运输船只违规停泊。海事、港航、水上公安等部门依据职责对海事等码头周边违规停泊的大型运输船只开展驱离行为,同时,避开敏感区域合理设施临时停靠地点,减少船舶尾气对站点空气质量的影响。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履行大气污染防控属地管理责任和行业管理责任,加强监管,严格执法。全市居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相关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违反本公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三、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
生态环境局 2670801
住 建 局 13970285475
城 管 局 2675298
庐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