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野生动物管理,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江西省实施く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庐山市实际,现将庐山市野生动物禁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庐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
二、禁猎期:全年为禁猎期。在禁猎期内,禁止猎捕野生动物、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因科学研究、疫病防控,航空安全保障、种群调控、农业生产或者其他法定特殊情形需猎捕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依规申办批准手续。
三、禁猎工具和方法: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地枪、毒药、爆炸物、排統、铁铗、地弓、弹弓、粘网、滚笼、犬捕、鹰抓、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陷阱、网捕、捡蛋、捣巢等方法猎捕。
四、禁猎对象:禁止猎捕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内的野生动物,禁止猎捕国家和江西省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内的野生动物。
五、法律责任: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有效期3年,自2019年7月20日起至2022年7月19日止。
2019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