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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令(第 10 号)

©原创 2020-02-06 21:58  阅读:27666 

庐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令

第  10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牯山林场,沙湖山管理处,工业园区管委会,温泉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2020年2月5日,九江市卫健委发布信息,庐山市确诊首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为进一步贯彻执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经庐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研究,作出如下决定:

一、指令必须遵守。庐山市域内所有人员必须无条件执行国家和省、九江市、庐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下达的所有指令、命令,做到令行禁止、严格遵守,主动开展自报自控自救工作。对拒不执行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从严从重进行严厉打击。

二、管理必须封闭。全市所有村庄、城市小区(含开放式小区)、单位要实行严格、文明、有序的封闭式管理。无特殊需要,倡导每户家庭每两天指派1名家庭成员外出采购生活物资; 进出人员一律测量体温,并出具有效证件,对体温异常人员必须到指定医疗机构接受进一步诊断;外来人员和车辆不得进入,特殊情况由管理人员做好登记备案后方可放行。

三、发热必须报告。庐山市域范围内的人员出现发热、乏力、咳嗽、腹泻等症状时,必须第一时间向所在村、社区、单位报告,由社区医护人员进行预检分诊,用专用车辆立即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对出现确诊病例的,对小区、村组、楼栋(单元)实行封闭式隔离管控。

四、外来必须严管。从其他地方来庐山市域的人员必须在1小时内,主动向居住地所在的村、社区或单位报告近14天旅居史、接触史和健康情况。近14天有重点疫区旅居史或接触史的,应按照规范进行居家隔离14天。有发热、乏力、咳嗽、腹泻等症状的,必须及时进行预检分诊,用专用车辆立即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主动申报、随意外出、拒绝接受测温、医学观察等防控措施的人员,将依法追究责任。

五、人员必须分散。不串门、不集聚、不聚餐、不聚会、不打牌(麻将、扑克)。红事停办,白事从简,并报村、社区备案。尽量不出门,外出必须戴口罩。

六、营业防控必须统筹。非涉及居民生活必需的公共场所一律关闭。农贸市场、超市、药店等合理安排营业时间。公共场所定期进行消杀,进入人员一律测量体温、佩戴口罩,做好防护措施。

七、买药必须登记。所有药店出售与治疗发热、咳嗽有关药品,必须核验身份证并进行实名登记。发热病人要测量体温并询问记录病史,同时立即向属地乡(镇、场、处)报告。

八、责任必须落实。落实企业、写字楼、商铺、出租房、宾馆(酒店)、学校、机构、机关事业单位等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员工、商户、学生、承租人员等的管控,如上述区域发生疫情而未及时报告的,将依法追究主体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九、开学复工必须有序。按照中央和省市统一部署,严格落实全省开学复工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学复工。同时要做好开学复工的各项准备工作。

十、防疫必须文明。倡导文明社会风尚,普及防控知识。相关人员要依法、文明管理,全体在庐山市人员要主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全市党员干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要发挥表率作用,以身作则,带头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对不执行各项指令的党员干部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严肃处理。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重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此令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东牯山林场,沙湖山管理处,工业园区管委会,温泉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执行,不得有误;市防控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专项工作组依职责抓好落实并加强督导检査;对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追责问责。

庐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的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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