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力做好庐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全市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将对以下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特通告如下:
一、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指挥部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利用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方式编造散布与疫情等有关的不实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不实信息而故意传播,以及以其他方法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违反疫情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或者阻碍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警车、救护车、运输防控物资车辆通行及其他扰乱正常交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聚众打砸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医疗机构等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五、患有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而拒不接受检疫、强制隔离和治疗的,或故意传播传染病病原体的;
六、违反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七、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的;
八、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疫情用品的名义,或者以推销药品、“代销代购”、“献爱心”等形式,诈骗公私财物的;
九、走私珍贵动物及制品;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非法狩猎等违法行为;
十、疫情期间聚众赌博的,一律从重从严处罚;
十一、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对以上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从快从严从重查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