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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山市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原创 2020-01-29 20:33  阅读:3352 

为全力做好庐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全市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将对以下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特通告如下:

一、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指挥部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利用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方式编造散布与疫情等有关的不实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不实信息而故意传播,以及以其他方法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违反疫情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或者阻碍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警车、救护车、运输防控物资车辆通行及其他扰乱正常交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聚众打砸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医疗机构等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五、患有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而拒不接受检疫、强制隔离和治疗的,或故意传播传染病病原体的;

六、违反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七、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的;

八、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疫情用品的名义,或者以推销药品、“代销代购”、“献爱心”等形式,诈骗公私财物的;

九、走私珍贵动物及制品;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非法狩猎等违法行为;

十、疫情期间聚众赌博的,一律从重从严处罚;

十一、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对以上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从快从严从重查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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