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上旬,被告人郭某受好友朱某所托,让其帮朋友一个忙,四次将银行卡及手机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帮助将非法资金进行取现、转账。郭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结算资金158万余元。事后,对方给了郭某1000元好处费。
2022年8月底,被告人余某经朋友介绍得知提供银行卡接收网络非法资金并取现可获利。因余某经营一家饭店,提供自己的银行卡不方便。2022年8月底至9月,余某先后以给予佣金及请吃饭的方式介绍朋友熊某、胡某(两人均另案处理)提供银行卡接收网络非法资金并取现。熊某将自己名下的三张银行卡及其妻子的银行卡提供给余某用于接收网络非法资金并取现。胡某将自己名下三张银行卡及其妻子的银行卡提供给余某用于接收网络非法资金并取现。经查,余某介绍的由熊某、胡某提供的上述银行卡接收网络非法资金共计140万余元,获利6000元。
2022年2月,李某经人介绍了解“富联”APP,其明知该平台假借“刷单”形式帮助非法资金进行转账服务,为获取非法利益,在该APP上绑定银行卡“刷单”赚取佣金。李某于2022年2月初至5月初,提供名下三张银行卡在“富联”APP内进行“跑分”活动,并发展詹某、胡某甲(不构成犯罪,已训诫处理)、胡某乙(不构成犯罪,已训诫处理)3人作为自己的下线。詹某作为李某发展的下线,亦明知“富联”APP假借“刷单”形式帮助非法资金进行转账服务,在2022年3月12日至5月2日期间,提供名下两张银行卡在该平台内进行“跑分”活动。经查,李某利用该平台提供银行卡转账非法资金160余万,通过发展的下线提供银行卡转账非法资金730万元,共计转账非法资金890余万元,非法获利1.2万元;詹某利用该平台提供银行卡转账非法资金共计600余万元,非法获利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