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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合同被判无效后,损失由谁承担?

©原创 2024-04-25 17:34  阅读:279 

矿山开采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

会产生何种法律后果?

当事人的损失赔偿如何确定?

案情回顾

2021年10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矿山开采施工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位于庐山市某矿山资源承包给原告组织施工;原告承包方式为大包干即原告投入相应机械设备、自行负担相关人力工资等;施工范围为约1万平方米。协议签订后,原告仅施工三个月左右,就因被告原因停工一年之久,后原告诉请继续履行合同,经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开采施工协议无效。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00000元。

法院审理

庐山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矿山荒料劳务施工合同,实为矿山开采施工合同。该合同已经生效裁判认定为无效合同。结合付款情况及鉴定情况,法院综合认定原告罗某所投入机器设备在被迫停工期间总损失为854936元。原告罗某系自然人, 无承包案涉工程资质,签订案涉合同,具有一定过错;被告某石材厂作为案涉合同签订的主导方,未尽到资质审查的义务,在签订无效合同并导致原告罗某因履行无效合同产生上述损失方面,被告具有较大过错。对于原告罗某上述损失,法院认定由原、被告各按4:6的比例承担相应责任,故被告某石材厂应向原告罗某赔偿经济损失512961.6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告罗某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提醒

本案系因矿山开采施工合同引起的纠纷案件。矿产资源十分珍贵,开采过程具有较大盈利性,导致当前矿山开采过程中容易因缺乏资质、非法转包、野蛮开采等问题导致合同无效,那么对于所造成的损失则应当按照合同双方在缔约过程中的过错划分责任比例。

法官在此提醒:建立在非法基础上的盈利方式都是不可取的,合同的意思自治应建立在符合法律规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基础上,一旦铤而走险签订无效合同,双方都将根据自身过错承担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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